经国务院批准后,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牵头印发《关于提升成品油消费税的通报》(财税﹝2014﹞94号),调整了成品油等部分产品消费税政策。通报规定,自2014年11月29日起,将汽油、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在现行单位税额基础上提升0.12元/升。
将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在现行单位税额基础上提升0.14元/升。航空煤油之后作罢征税。同时,自2014年12月1日起,中止气缸容量在250毫升(不不含)以下的小排量摩托车、汽车轮胎、酒精的消费税;中止车用含铅汽油消费税,汽油税目仍然区分二级子目,统一按照无铅汽油税率征税消费税。
暂停征税成品油价格调节基金。 当前,我国已沦为世界上第一大石油进口国,石油对外依存度已相似60%,且成品油消费量呈圆形急剧下降的趋势。
一些地区以臭氧、灰霾污染为特征的复合型污染日益突出,机动车尾气废气是导致空气污染的最重要原因之一。必要提升成品油消费税,不仅可以增进大气污染管理,增加污染物废气,合理引领消费市场需求,增进石油资源节约利用,而且不利于增进新能源产业的发展,对于减缓前进能源生产和消费方式变革,推展我国经济迈进身体健康可持续的快速增长模式将起着大力起到。 提升成品油消费税税额是国家及时做到当前更为严格的能源供需环境和油价持续暴跌的不利时机作出的根本性决策。
提升成品油税额的同时,国内成品油价格构成机制恒定;提升税额的时机自由选择在油价上行时发售,保证不因提税造成油价下跌。提升成品油消费税的追加收益,将划入一般公共支出统筹安排,主要用作管理环境污染、应付气候变化,增进节约能源,希望新能源汽车发展。此外,提升成品油消费税后,国家将之后实施和完备对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补贴政策。 在提升成品油消费税的同时,还对现行消费税征税范围展开了必要的调整,将不应之后征税消费税的小排量摩托车等部分品目中止征税消费税,是改革和完备消费税制度的最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实行有增有减半的消费税政策调整措施,将更进一步强化消费税引领生产和消费、增进节能减排、调节收益分配的起到。 关于调整消费税政策的通报 财税﹝2014﹞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后,现将消费税政策调整事项通报如下: 一、中止气缸容量250毫升(不不含)以下的小排量摩托车消费税。气缸容量250毫升和250毫升(不不含)以上的摩托车之后分别按3%和10%的税率征税消费税。
二、中止汽车轮胎税目。 三、中止车用含铅汽油消费税,汽油税目仍然区分二级子目,统一按照无铅汽油税率征税消费税。 四、中止酒精消费税。中止酒精消费税后,酒及酒精品目适当改回酒,并之后按现行消费税政策继续执行。
五、本通报自2014年12月1日起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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